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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警銬音樂老師影出爐 「警察球評」曝正確步驟:明顯不合法

詹姓音樂老師22日拒絕中壢分局警員攔查,結果被上銬帶回偵辦、移送地檢署。(記者許倬勛翻攝)

詹姓音樂老師22日拒絕中壢分局警員攔查,結果被上銬帶回偵辦、移送地檢署。(記者許倬勛翻攝)

2021/04/25 21:4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詹姓音樂老師22日拒絕中壢分局警員攔查,結果被上銬帶回偵辦、移送地檢署,警員執勤影片曝光後,引發議論。身兼知名球評的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石明謹在臉書PO文,公開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正當8程序,並批執勤警員「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石明謹昨(24)日在臉書PO文,表示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分」有8個步驟。一、產生合理懷疑。二、告知事由。三、命出示身份證明。四、給與陳述異議機會。五、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六、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七、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八、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石明謹表示,這名警員首先是攔下女老師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而依照警職法,該警員完全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詹老師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而根據警職法第四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因此,本案從頭到尾詹老師都可以拒絕。

然而在詹老師拒絕盤查後,警員仍將她攔下,但沒告知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還因詹老師抱怨「你真的很蠢」,而稱她妨害公務,但所謂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不符合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分」行為,並不是公務。

石明謹說,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分程序,必須按照步驟1到8順序走,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不但沒有走步驟1,還自己從步驟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步驟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最後,石明謹也酸,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諷刺說「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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