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前警局長陳瑞通浮報參訪費詐領32萬 判4年半定讞
前金門縣警察局長陳瑞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金門縣警察局長陳瑞通(已退休),任內為了討好時任金門縣長李炷烽、縣議會議長莊良時,3度利用出國參訪機會,夾帶李、莊的家人和友人一同出國旅遊,並浮報出差費用,將經濟艙機票虛報為商務艙,共詐領32萬餘元價差;金門高分院更二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陳判刑4年半,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陳近期須入獄。
李炷烽原本也被列為被告,不過一、二審都獲判無罪確定。判決指出,陳瑞通於2002年至2007年間擔任金門縣警局長,為了討好地方領袖,於2004至2006年間,利用舉辦出國參訪機會,邀縣長等人出國並報公帳。
陳瑞通先透過旅居奧地利、在當地開餐廳的警大學長發出邀請函,邀陳、李、莊考察奧地利,陳組成16人參訪團,包括縣長夫婦、議長夫妻、議會秘書夫妻和兒子,陳瑞通也帶了老婆、弟弟、2個兒子、女兒和女婿同遊。
第2次參訪則是到約旦考察,陳瑞通夫婦、李炷烽夫婦等7人組團訪問約旦;第3次則是赴波士頓參加警察首長協會年會,由陳瑞通夫婦與縣警局公關股長3人赴美出差。
判決認定,陳瑞通明知參訪團僅購買經濟艙機票,卻指示以商務艙電子機票核銷,以詐取價差,奧地利參訪詐得16萬餘元,用以支付同行親人的機票食宿費用;約旦之行以相同手法詐得10萬餘元,波士頓出差也詐領6萬餘元。
金門高分院更二審法官認定陳「慷公家之慨」,身為警察機關首長,多次溢領公款,假公濟私,對警政體系與公務員做出錯誤示範,且犯後一再否認犯行,考量他犯罪所得32萬餘元,審理逾8年適用刑事速審法減刑規定,量處4年6月徒刑,沒收不法所得32萬餘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之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