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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飆股群組洩漏南山買股機密 經理人被判賠1566萬

高院二審認定南山沒有過失,改判葉時雙應賠償1566萬5500元。可上訴。(示意資料照)

高院二審認定南山沒有過失,改判葉時雙應賠償1566萬5500元。可上訴。(示意資料照)

2021/04/06 20: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南山人壽前知名基金經理人葉時雙,被控私設「雙雙飆股戰鬥群」LINE群組,洩漏公司買賣股票營業機密,鼓吹群組人員買進、賣出特定股票,並以妻子等人名義提前買賣26檔,不法獲利800萬元,台北地檢署去年底依特別背信、洩漏營業秘密等罪嫌起訴葉時雙;民事方面,南山人壽先前為此被金管會裁罰480萬元,提起民事訴訟向葉時雙求償300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南山有一半過失,判葉應賠490萬元,高院二審今認定南山沒有過失,改判葉時雙應賠償1566萬55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時雙自2016年3月受僱擔任南山人壽「證券投資部」資深專案經理,明知不得利用或對外揭露、傳述業務上知悉的南山營業機密,卻私自創設「雙雙飆股戰鬥群」LINE群組,自2018年5月24日至29日止,在群組內洩漏南山的營業機密,包括曾經買賣的股票、未來將買進的股票、曾經拜訪的潛在投資標的,鼓吹群組內的人士跟進買賣,並以妻子、妹妹、外甥女3人的名義,買賣南山有投資的上市櫃公司股票。

媒體揭露此事後,南山遭金管會裁罰480萬元,南山主張為此受到鉅額經濟損失,商譽、信用受損也損失慘重,向葉時雙求償3000萬元。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葉時雙造成的經濟損失共980萬元,但南山自己督管不週,也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判葉時雙應賠償49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南山受損是因葉時雙明知他對南山的投資資訊應有保密義務,竟在群組中洩漏,甚且買賣相關股票以賺取價差,損害是因葉的故意不法侵權行為所致,並非南山的過失,審酌後判決葉應賠償南山1556萬5500元,包括含金管會裁罰的480萬元、金融檢查費用26萬5500元、新契約保費收入減損1050萬元等本金和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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