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倒樓6災戶求償南市府、燦坤2345萬 一審均駁回
維冠倒樓災戶謝政憲等6人向市府工務局與燦坤實業等8人提告求償2345萬多元,台南地院今下午判受災戶敗訴。(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16年的0206震災,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數10人受傷的重大災難,受災戶謝政憲等6人對台南市府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名被告求償2345萬多元,台南地院今下午判決駁回;仍可上訴二審。
受災戶提告指出,2016年2月6日凌晨3點57分,高雄美濃區發生芮氏規模6.4的地震,當時在南市震度僅5級且歷時僅10餘秒,卻引發永康維冠大樓倒塌的不幸事件,使原告等6人受到2345萬多元的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被告籃姓出租人等3人及燦坤公司等3人的不當裝修行為或疏失,都是造成不幸事件的原因,所以提起訴訟請求上述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其次,被告南市府工務局因核發建造執照、核准變更設計、核發使用執照均有不當,受災戶認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主管機關能夠確實盡到審查義務,就可避免損害發生,被告工務局的不作為與本件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南地院法官審認,原告雖曾先以書面向南市工務局請求國賠,工務局於2017年6月13日拒絕賠償,原告卻未於6個月內對工務局提起訴訟,遲至2018年12月初才追加工務局為被告,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不得再向市府、工務局求償。
在維冠大樓籃姓出租人等3人及燦坤公司等3人部分,法官表示,1、原告無法先證明籃姓出租人等3人、燦坤公司等3人有拆除4樓隔戶牆的裝修行為,不能據此求償;2、原告無法先證明其他裝修行為(拆除內部隔間、不當裝修、穿牆打洞、外牆外推、穿牆開門、設置貨梯、改設百葉窗、私設安全門)是造成維冠大樓倒塌的原因,所以不能據此請求被告等6人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