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出軌》釀禍包商50萬交保後搭賓士車離開 躲媒體翻牆回家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義祥工業社吊卡車滑落邊坡造成台鐵太魯閣號出軌、50人死亡、178人受傷意外,負責人李義祥今天遭花蓮地檢署向法院聲押,法院上午10點開羈押庭,法官審理後下午1點裁定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李的友人不到半小時就帶著50萬元到法院辦理手續 ,李在3點多步出法院快閃離去。
李義祥用友人提供的黑色小包包遮住臉步出法院,被媒體訪問時低頭不發一語,不斷朝友人黑色賓士車走去,由於現場擁擠,李男無法開車門,才低聲呢喃:「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友人示意要李男上車。由於李男被限制住居,媒體開車跟著李男返家,李見大批媒體門前守候,過門不入二次,最後從後方翻牆進入住處,並強調:「有拉手煞車」。
花蓮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黃鴻達說,法官裁定李姓男子具保50萬元,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人接觸。法官審酌與被告的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綜合上開情狀及本件犯罪情節,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等相關規定,裁定命被告交保。
法官認為,依照卷內既有事證,被告李男就本件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的過失責任,並無勾串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的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的可能性非高。至於檢察官所指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部分,本院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時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檢方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本件事故造成嚴重的乘客死傷結果,可預見將來極有可能伴隨高額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而使被告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認為被告本件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之羈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