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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幼女投海 檢殺人罪嫌起訴獲救母

陳女被尋獲時,蜷曲抱著已死亡的女兒。(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陳女被尋獲時,蜷曲抱著已死亡的女兒。(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2021/04/02 15:5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中市31歲陳姓女子與丈夫丁姓男子口角後,帶著未滿3歲的女兒負氣離家出走,跑到苗栗縣通霄鎮海邊,母女被警方尋獲時,女童已因溺水死亡多時,雖陳女辯稱僅帶女兒玩沙,但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陳女有攜幼女投海的行為,且發現女童溺水命危,任憑死亡,沒有施救求援,有殺人之故意,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陳女於今年1月23日,與丈夫丁男因故吵架後,心情低落,於1月25日下午3點半許,獨自攜幼女搭乘火車前往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車站。陳女抵達車站後,徒步前往白西里堤防處,將手機關機後,與幼女於堤防旁涼亭內過夜。

陳女於1月26日上午10點許,帶著幼女到白沙屯海邊,萌生自殺念頭,偕同幼女投海,母女在海水中浸泡了5到10分鐘。陳女疑被冰冷的海水打醒,打消自殺念頭,抱起女童返回涼亭。

但陳女見女兒因溺水而呈現口吐海水及泡沫、右耳流血、手腳逐漸冰冷、眼神呆滯、幾乎無氣息、失去意識等生命垂危情形,卻沒有施救或求助,僅以小方巾擦拭女兒右耳血跡,將女兒放置於嬰兒推車上,直到同日下午4點36分許,才用手機傳送訊息給丁男「我才對不起你,小孩已經不行了...我不敢面對你,我也快不行了...」,並告知所在位置。

丁男與警巡人員於晚間8點10分許到場,女童已無呼吸心跳,緊急送醫,仍於到院前因溺水窒息而不治死亡。

陳女辯稱,她沒有要自殺,是帶女兒去玩沙,當時她帶女兒到海邊,水位只到她的腳踝,她跟女兒一起滑倒,她也不知道為何會被浪撲倒,印象中女兒溺水時間應該有5分鐘、10分鐘。

但檢方調查,陳女為身形體態正常的成年人,倘如其所辯,僅在水深僅及腳踝部位的海邊玩沙,當不致遭海浪撲倒在地,且依丁男於偵查中證述,陳女當時身體濕濕的,頭髮有沙子等,可見陳女應是攜同幼女進入一定深度的海域,而非僅在水位深度僅腳踝的海邊。

且被害女童未滿3歲、身高僅56公分,不諳水性,陳女攜女童進入相當深度的海域內,海水深度及海浪來回拍打,已足以使成年人摔倒,更足以致女童因溺水窒息而死亡,檢方認為,陳女所辯有違常情,難以採信。

另,陳女自承女兒溺水後,也未加以施救、求助,遲至同日下午6點29分許,才告知丁男其所在位置;檢方認為,此與一般父母遇自身兒童發生意外,立即施救、求助等情,大相逕庭。

檢方佐以陳女於案發前數日,因與丈夫丁男爭吵而情緒低落,及於案發前1天攜被害女童獨自在海邊涼亭內過夜,當晚將手機關機,以此方式斷絕與家人、外界一切連繫,且於女童死亡後才傳訊息給丁男等行為,均足證陳女確係蓄意自殺,並欲與女童一同赴死,認陳女所為犯殺人罪,將她提起公訴,並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陳姓女子被依殺人罪嫌送辦。(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陳姓女子被依殺人罪嫌送辦。(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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