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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漏電害老翁身亡 判新北市府應國賠家屬

高等法院則認定簡翁因漏電死亡,但自身有5成過失,判瑞芳區公所應國賠家屬30萬元。(資料照)

高等法院則認定簡翁因漏電死亡,但自身有5成過失,判瑞芳區公所應國賠家屬30萬元。(資料照)

2021/04/01 22:5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簡姓七旬老翁6年前凌晨行經新北市瑞芳區一處大排水溝旁時,因該處路燈電桿漏電而觸電死亡,家屬指控新北市府瑞芳區公所在該路桿管理有疏失,聲請國家賠償192萬元,但瑞芳區公所反駁,簡翁是非正常使用公共設施而死亡,和區公所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高等法院則認定簡翁因漏電死亡,但自身有5成過失,判瑞芳區公所應國賠家屬30萬元。

瑞芳區公所主張,此案的燈桿設置的位置,並非在路段的道路上,而是在與道路有相當距離的大排水溝旁,且以一道鐵欄桿與一般人車正常通行的道路分界阻隔,通常不會有人刻意翻越該鐵欄桿前往排水溝。

此外,該燈桿的維護和管理,均依法委外辦理,即使燈桿有漏電情形,但簡翁事發時是下雨,當時乃潮溼、絕緣不佳的情況下,橫越該燈桿旁的鐵欄杆,因一隻手觸摸燈桿固定架,另一隻手抓白鐵護欄桿而形成通路,以致觸電死亡,屬於非正常使用公共設施造成死亡結果,即使燈桿的設置和管理有欠缺,也和簡翁之死無相當因果關係。

一審判決瑞芳區公所應給付簡妻、兩個兒子各64萬元,瑞芳區公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依據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發現,簡翁右肘右前臂、右頸及左膝左小腿有焦黑傷痕,綜合研判電流通過簡翁心臟,引起心律不整合克而猝死的可能性最大。

另外,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根據台電人員以檢電器模擬本件事故發生日檢查情形,檢測進入開關箱入線乳的電纜芯線外皮及開關箱,均顯示有漏電情形,再參考本事件發生後隔天,台電人員至現場檢視發現燈桿接不良、配線裝置不良、連接線脫落,經再測試燈桿自備開關一次電纜引下線時,發現檢電器有「嗶嗶叫」聲響反應,綜合認定瑞芳區公所管理燈桿設施有所欠缺導致漏電而死亡,應負起國賠責任。

不過,當時該路段旁已設有鐵欄杆,警示及避免民眾失足而跌落排水溝,簡翁卻仍於深夜大雨擅自橫越鐵欄桿致觸電死亡,自身也有過失,應負5成責任,因此應國賠家屬共30萬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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