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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童在餐廳戲水池溺斃 托兒所、餐廳老闆獲緩刑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03/30 12:4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8年間,一名4歲林姓男童在某民宿餐廳戲水池內戲水不慎溺斃,家屬事後提告,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雙方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托兒所負責人翁女10月徒刑、餐廳老闆徐男6月徒刑,均緩刑2年,並命2人應依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8年8月2日,該托兒所舉辦戶外教學活動,翁女帶著托兒所人員、部分家長及幼童,一行22人前往新北市三峽一間民宿餐廳烤肉與戲水。

檢警調查,發生事故的戲水池總面積67.12平方公尺,水深逾1公尺,最深至少達119公分,已是游泳池管理規範所定義的游泳池,至少應配置救生員1名在場,擔任水域救生勤務,防止溺水意外發生。

檢警調查,當日下午1時許,翁女因協助托兒所其他幼童更衣,將身高僅107公分的林童留在戲水池旁,並囑託不滿8歲的林童二姊代為看照,自行離開現場;林童後來因無人注意,不慎掉落戲水池中,過了許久才被人發現,經送醫急救,仍因窒息致呼吸衰竭,同日下午2時許於送醫途中不治死亡。

法官認為,本案戲水池屬於游泳池,依游泳池管理規範第規定,最少應配置1名救生員,而徐男身為民宿餐廳負責人,卻疏未注意僱用救生員在場,致被害人落水後,未能及時經發現、救援,因而發生溺斃結果,其過失與被害者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並認為,翁女疏未注意,將被害人留在本案戲水池旁,雖有囑託林童二姊代為看照,但林童二姊亦屬稚齡兒童,本案戲水池也遠超一般兒童池深度,難以期待她在事故發生時,有足夠的反應及救助能力,顯非適於照顧之人,致不諳水性的被害人在無人注意下不慎掉落戲水池中死亡,有過失。

法官考量2人認罪並與被害者家屬和解,態度尚可,翁女疏失較為嚴重,判刑10月、徐男6月,並諭知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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