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第2天向工會求償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長榮航空興訟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長榮敗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長榮航空空服員前年6月20日罷工,長榮航空隨即在第2天向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罷工1天3400萬元,勞動部認定長榮航空的求償舉動意在打壓工會罷工行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裁處命令長榮航空在其企業入口網站公告裁決書內容14天;長榮不服,訴請撤銷此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長榮敗訴。可上訴。
勞動部裁決指出,長榮航空在罷工第2天就捨棄其他可用手段,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且求償金額高達1天3400萬元,明顯意圖藉此向罷工參與者施加壓力,打壓工會,違反「工會法」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且以颱風無法起降的情境計算損失3400萬,類比方式也有問題,目的顯然是要殺雞儆猴、嚇阻會員,以縮小罷工規模,具備不當勞動行為動機。
裁決主文揭示,長榮向參加罷工者求償3400萬元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命令長榮應於其「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首頁,以不小於16號的標楷體字型,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不服此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決。北高行審理後認定,雇主對於加入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工會法上的「不利益對待」,應權衡雇主行使時的合理性,和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長榮在罷工隔天,就以概括認知的損失金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時間點顯不相當。
且罷工是工會會員投票通過進行,就屬集體勞動行為,並非會員的個人行為,原則上應由工會概括承擔,長榮還未確認哪些人是工會幹部、一般會員、非會員,就急於在罷工第2天羅列被告姓名,請求3400萬元鉅額賠償,從「被告人選對象」上來看,也顯不相當。
北高行認為,這場罷工屬工會活動的一部分,此民事訴訟就是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的「不利待遇」,對參加者、工會會員、會務人員分別施加訴訟、財產、精神上的壓力,以打擊、妨礙工會所發動的罷工活動為目的,顯然不當影響、妨礙工會罷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長榮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於法並無不合,判長榮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