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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溝凸起害摔車…女騎士遭遊覽車輾死 新北市府被判國賠

高等法院認定新北市府養護工程處管理邊溝有過失,判賠償確定。(資料照)

高等法院認定新北市府養護工程處管理邊溝有過失,判賠償確定。(資料照)

2021/03/23 22: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7歲許姓女子2年前騎機車經過新北市淡水一處道路,想從遊覽車右側超車,撞擊道路外側邊溝凸起5公分水泥地面,重心不穩倒地,遭遊覽車右後輪輾壓當場死亡,高等法院認定新北市府養護工程處管理邊溝有過失,今判賠償許父48萬9000元確定。

針對許家指控,新北市養護工程處否認有過失,主張事發路段在1961年即設置完成,通行至今,邊溝雖然是道路附屬工程,由養護工程處設置和管理,但水泥地面並非養工處鋪設,養工處只負責底下邊溝部分,而且水泥地面並非排水設施的一部分,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養工處並無養護之責。

另外,事發水泥地面位處邊溝,非供行人或車輛通行使用,當時視線良好,許女明知劃設雙黃線禁止超車,仍未保持距離,強行自遊覽車的右側違規超車,因此摔車遭遊覽車右後輪輾壓,此意外事故顯然是許女自行冒險行為導致的偶然意外,與養工處管理邊溝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排水溝渠是市區道路的附屬工程,在新北市轄區此部分包括在道路範圍,新北市府養護工程處負有養護並維護行車安全的義務,應使其人孔蓋板及框座、集水井、混凝土鋪面與路面保持平整,而事發邊溝的混凝土鋪面,遭他人在上面鋪設水泥地面,造成凸起,至少有5公分以上的高低差,養工處應予以排除,若未能及時排除時,應設置警告標誌或標線,以維護道路安全使用的狀態,防止發生危險,足以認定養工處對邊溝的管理有所欠缺,而與許女發生意外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士林地院認定,養工處應依據國賠法對許女死亡負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許父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和許女的喪葬費44萬5000元。不過,許女應注意該路段是雙黃線應禁止超車,且路面寬僅2.5公尺,竟貿然強行自遊覽車右側超車,且駛出路面邊緣,又未能與遊覽車保持半公尺以上距離,以致超車過程中撞擊水泥地面,因重心不穩強起,人車倒地,並在倒地後遭遊覽車右後輪輾壓死亡,應自已負起8成過失責任,因此判養工處應賠償48萬9千元。

新北市府養工處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見解和認事用法妥適,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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