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司法院將廢「交付審判」 改為「准許提起自訴」

    司法院決定廢除「交付審判」制度。(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決定廢除「交付審判」制度。(記者吳政峰攝)

    2021/03/23 17: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2日第191次院會,決議把刑事訴訟法中的「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由告訴人以自訴方式向法院聲請審理,但若發現檢察官有漏未斟酌的事實,足以影響起訴與否,亦可聲請檢察官提起公訴。

    依照現行法,如果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判斷被告的犯罪嫌疑,來決定是要提起「公訴」,還是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

    如果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可以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再議」 ,如果他們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應該撤銷原本的決定,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就要駁回再議。​

    所謂的「交付審判」,就是當再議被駁回時,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視為已經提起「公訴」,檢察官須蒞庭論告。此規定等於讓法院有進行外部監督的機會,把關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

    但司法院認為,「交付審判」制度,等同是在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時,由原本該遵守「不告不理」的法院,來代為強制案件的起訴,讓本來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檢察機關,在將來審理程序時,被迫立於控訴犯罪的一方。有可能違反了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司法院決定修法,把「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草案規定,未來不再採取法院交付審判的模式,而是由不服再議決定的告訴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果法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可以於法院定的期間內,選擇是否提起自訴。​

    草案設計,參與准許自訴的法官,不能參加之後自訴審判。司法院強調,這是為了避免法官已經有預斷,影響後續自訴審判的中立、公正性。​另外,法官在判斷是否准予提起自訴時,為了保障被告權益,法院可以給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

    另外,如有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得據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以維護權利。

    草案近日將送行政院會銜,若無問題,再送立法院審議。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