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將廢「交付審判」 改為「准許提起自訴」
司法院決定廢除「交付審判」制度。(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22日第191次院會,決議把刑事訴訟法中的「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由告訴人以自訴方式向法院聲請審理,但若發現檢察官有漏未斟酌的事實,足以影響起訴與否,亦可聲請檢察官提起公訴。
依照現行法,如果犯罪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判斷被告的犯罪嫌疑,來決定是要提起「公訴」,還是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如果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告訴人可以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 「再議」 ,如果他們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應該撤銷原本的決定,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就要駁回再議。
所謂的「交付審判」,就是當再議被駁回時,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視為已經提起「公訴」,檢察官須蒞庭論告。此規定等於讓法院有進行外部監督的機會,把關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或緩起訴決定。
但司法院認為,「交付審判」制度,等同是在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時,由原本該遵守「不告不理」的法院,來代為強制案件的起訴,讓本來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檢察機關,在將來審理程序時,被迫立於控訴犯罪的一方。有可能違反了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司法院決定修法,把「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草案規定,未來不再採取法院交付審判的模式,而是由不服再議決定的告訴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果法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可以於法院定的期間內,選擇是否提起自訴。
草案設計,參與准許自訴的法官,不能參加之後自訴審判。司法院強調,這是為了避免法官已經有預斷,影響後續自訴審判的中立、公正性。另外,法官在判斷是否准予提起自訴時,為了保障被告權益,法院可以給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
另外,如有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得據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以維護權利。
草案近日將送行政院會銜,若無問題,再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