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為撿蟹籠被路燈電死 瑞芳公所國賠減判為30萬元
高院認為,鐵欄杆有禁止攀越的警示標語,簡男仍擅自翻越欄杆以致碰到燈桿,應自行負擔5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區公所應賠償母子3人各10萬元,共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瑞芳區63歲簡姓男子,6年前為了撿拾河床上的蟹籠,被漏電的路燈電桿電死,其妻與2子認為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訴請國家賠償300萬元,一審基隆地院去年6月判瑞芳區公所須賠償3人共192萬元;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簡男跨越路旁欄杆才會碰到路燈桿,有一半過失,今改判區公所只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5年12月27日凌晨3點多,簡男騎車至瑞芳區瑞濱路旁停車,下車跨越路電燈桿旁鐵欄杆,欲至河床上撿拾螃蟹誘捕籠,被漏電的路燈桿電死。簡妻與2個兒子控訴,瑞芳區公所管理有疏失,未善盡維修之責,以致路燈漏電電死人,母子3人各求償100萬元、共300萬元。
基院一審判決認為,簡男確實遭漏電的路燈電死,認定區公所管理上顯有欠缺,難辭其咎,認定損害金額應為240萬元;但路燈旁設有鐵欄杆以防民眾翻越,簡男自行翻越鐵欄杆後而被電到,也應自負2成過失責任,因此判區公所須賠3人各64萬,共192萬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認定,漏電原因是燈桿的開關箱電線脫落,又因接地與配線裝置皆不良,漏電延伸至燈桿固定架附近;路旁欄杆高1公尺高,距離路燈僅55公分,民眾在路邊伸手就可摸到燈桿而觸電,簡男觸電死亡與路燈欠缺管理之間,有因果關係,審酌簡男與妻、兒長期分居、失聯,認定損害金額僅有60萬元。
高院認為,鐵欄杆有禁止攀越的警示標語,簡男仍擅自翻越欄杆以致碰到燈桿,應自行負擔5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區公所應賠償母子3人各10萬元,共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