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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與女學生上床、分手還當砲友 辯稱法律沒處罰「師生戀」

鍾姓教官與高三女學生「師生戀」,還上床發生性行為,分手時又執意與女學生繼續發展「性關係」,驚動家長而曝光。圖中人物非當事人。(情境照)

鍾姓教官與高三女學生「師生戀」,還上床發生性行為,分手時又執意與女學生繼續發展「性關係」,驚動家長而曝光。圖中人物非當事人。(情境照)

2021/03/09 06:2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所知名高中的鍾姓教官,2015年與高三女學生「師生戀」,還上床發生性行為,分手時又執意與女學生繼續發展「性關係」,驚動家長而曝光,被教育部記2大過,鍾男卻認為,「陸海空軍懲罰法」並無教官不能「師生戀」、與女學生上床等處罰規範,他控告學校與教育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法院不能審查鍾男記2大過是否適當,判決此案應由教育部,送交行政院審議。

判決書指出,鍾姓教官於2014年10月(下學期)與女高三學生交往,2015年10月(已畢業)被家長發現,校方於同年12月調查,認定鍾男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決議鍾男應參加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另外,鍾男是教官,交由教育部國教署的軍訓教官人評會,於2016年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記2大過,之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不適服現役」而命令退伍。

鍾男不服上述懲處,2016年提起申訴,被教育部國教署駁回,2018年再申訴亦被駁回,改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敗訴後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將此案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此案從申訴至今,已為時5年。

鍾男控告教育部與學校,聲明應撤銷他的「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駁回)」,主要理由是他是2014年10月,開始與女高中生交往,當時女方是高三上學期,正式交往卻是在女學生畢業後的2015年7月,同年8月發生第一次性關係,10月分手,女學生畢業前,兩人僅牽手擁抱,修正前的「陸海空軍懲罰法」,沒有教官於校園內的性別交往分際,有任何相關處罰規範,不能用該法處罰他,另外,女學生在課後私下聯絡他,等同是用校外人士身分與他往來,不能認定他違反專業倫理。

教育部與學校答辯說,教官有軍職身分,適用「陸海空軍懲罰法」,依此法第15條第14款「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記2大過應屬適法,鍾男應遵守「性別互動應謹守專業倫理」,此案雖非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但「師生戀」及性行為,已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校園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育部與校方強調,此案發生後,鍾男矢口否認,以致錯失改過自清機會,又執意與女學生繼續發展「性關係」,導致事件擴大、傷害加劇,嚴重影響學校與教官榮譽,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懲處,並無過當。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卻認為,依「訴願法」規定,此案最終的訴願管轄機關是行政院,鍾男提起再申訴,應該由上級機關審議,卻還是由教育部的「軍訓教官申訴評議會」審議,違法訴願程序,至於鍾男是否應該記2大過等懲處,行政法院只能審查懲處是否違法,懲處適當與否,應由訴願機關負責,法院不能取代,據此判決撤銷「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駁回)」,由訴願機關(教育部)將此案檢卷,送請行政院審議,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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