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A走4萬只發還1萬 警被判刑2年8月
原北投分局偵查佐林逢振侵占民眾遺失的4萬元,被判刑2年8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偵查佐林逢振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卻只發還張姓民眾1萬元,侵占其餘4萬元。士林地院審酌林男未恪遵職守,到案後又矢口否認犯行,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林男被起訴當日已遭停職。
起訴指出,林男自2017年起負責拾得遺失物業務,2019年8月間,陳姓民眾拾獲張姓民眾遺失的5萬元現金與8本存摺,林男卻只發還給張姓民眾1萬元,侵占其餘4萬元;林男被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
士院審結,認為林男身為警員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卻未恪遵職守,侵占職務上所持非公用私有財物,已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威信,加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只是他未曾因犯罪遭法院判刑,可認素行尚可,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