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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撞死騎車婦 男大生判賠63萬、6月徒刑

顏姓男大生去年騎車行經路口時與游姓婦人發生碰撞致死,台中地院判賠63萬及6月徒刑。(資料照)

顏姓男大生去年騎車行經路口時與游姓婦人發生碰撞致死,台中地院判賠63萬及6月徒刑。(資料照)

2021/02/24 22:08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顏姓男大生去年騎車行經西屯區一處路口時,與也是騎車的游姓婦人發生碰撞,游婦因傷重送醫不治,顏男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認定騎在少車道的游婦,未禮讓騎在多車道的顏男是肇事主因,但顏未減速仍有肇責,判顏賠63萬及6月徒刑。

台中地院認為,全案不因游姓婦人有疏失,就免除顏姓男大生的刑事責任,頂多是量刑輕重的參考,顏仍有部分責任,不過全案在審理時,顏與其母已與游姓婦人的子女達成調解,願意賠償63萬元,也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因此依法判顏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11日上午11時許,顏男騎車沿中市西屯區河南路,騎機車往福上巷方向,游婦則是沿西屯區福上巷214弄往河南路方向行駛,雙方在一處無號誌路口發生碰撞後,游婦人車倒地,游婦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休克後併中樞衰竭,送醫不治。

顏在案發後承認犯行,警方訊後將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經檢方起訴由台中地院審理,台中地院委由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原因後,認定全案是游姓婦人行經無號誌路口,少線道車未禮讓多線道車為肇事主因,而顏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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