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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老闆娘躲21年逃過詐欺罪 躲不過追訴期25年偽造有價證券罪

王姓酒店老闆娘逃亡21年躲過詐欺罪,躲不過追訴期25年的偽造有價證券罪,台中地院判刑4年。(資料照)

王姓酒店老闆娘逃亡21年躲過詐欺罪,躲不過追訴期25年的偽造有價證券罪,台中地院判刑4年。(資料照)

2021/02/23 12:5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56歲的王姓女子20多年前經營酒店虧損,她偽造胞姊的本票,向張姓房東借款詐得447萬元,觸犯詐欺取財罪與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取財罪追訴期是12年半,偽造有價證券罪則是25年(包含通緝加4分之1),她長達21年間又因另外涉案而通緝,被抓到數次,交保後又屢次潛逃,最後逃過詐欺取財罪,卻逃不過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追訴期,台中地方法院依上述罪名,判處徒刑4年,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高中肄業育有子女的王女,在1994年間經營酒店欠佳而負債,遂於1999年1月未經姊姊同意,偽簽姊姊之名,偽造本票並按自己指紋,持本票向房東借款447萬元,宣稱是投資做生意,事後沒歸還,本票被退票而曝光,王女旋即失聯,逃亡至去年,長達21年之久,這段期間她又因另外涉案而被通緝,也曾被逮捕歸案,卻都能交保,但交保後又逃亡,直到去年落網,地檢署先將她遞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再由台中地院審理上述兩案。

台中地院認為,王女危害金融秩序,且僅償還房東7萬、8萬元,這些年逃亡多次而被通緝,浪費司法資源,詐欺取財罪的追訴期是10年,加上通緝的4分之1,追訴期12年半,她去年到案時已超過時效,不過,偽造有價證券追訴期20年,加通緝追訴4分之1為25年,尚未逾追訴期,據此判處徒刑4年,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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