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期間收清潔隊人事賄款80萬 苗縣議員江村貴判9年4月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國民黨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被檢舉於頭屋鄉長期間,透過白手套、時任頭屋村長彭正榮,收受1工程回扣5萬元及2名公所清潔隊人事賄賂款105萬元。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11點宣判,工程部分無對價關係無罪;但清潔隊人事部分,江村貴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9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對此,江村貴表示,他將待收到判決書後上訴。
法院調查,江村貴在擔任頭屋鄉長期間,和時任頭屋村長的彭正榮,2人共同基於對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在2016年2月22日中午,由彭正榮收受陳姓男子交付的50萬元現金,作為陳男之子錄取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的對價,其中彭正榮分得10萬元,江村貴分得40萬元。陳男之子並在同年3月順利錄取進清潔隊。
另,江村貴、彭正榮於3月22日下午,由彭正榮收受林姓男子交付的50萬元現金,作為林男錄取成為清潔隊員的對價,並將賄款轉交江村貴,其中彭正榮分得10萬元,江村貴分得40萬元。林男在同年5月順利錄取進入清潔隊。
江村貴雖否認有收受賄賂犯行,但同案被告彭正榮、陳男、林男均坦承不諱,且鄉長司機也明確陳述對於2次開車載江村貴前往與彭正榮見面的情形經過,此外尚有相關人等的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佐證,認犯行均可認定。
不過,檢方另起訴江、彭收受劉姓鄉民交付5萬元,在劉姓鄉民私人土地前方空地施作「避車道」鋪設水泥路面;對此,法院審理認為,該工程是經一般行政程序統一發包,彭正榮雖稱有收受劉姓鄉民5萬元,但查無其他證據該筆5萬元與工程發包之間有對價,此部分判決無罪。
苗栗地院今天上午宣判,江村貴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9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彭正榮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1年4個月,應執行1年6個月,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陳男、林男犯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不違背交付賄賂罪,皆處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