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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少女拍臀襲胸代價大 男判關4個月還得賠償10萬元

    張男上訴被駁回,民事部分須賠償被害少女10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張男上訴被駁回,民事部分須賠償被害少女10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1/02/21 11:03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男子透過友人結識未滿16歲的少女小瑄(化名),去年7月19日凌晨趁著小瑄充電時,伸手拍臀、襲胸。小瑄下車後精神異常,陷入歇斯底里狀態,友人趕緊報警求援。基隆地院一審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張男提出上訴後被駁回。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則判處張男須賠償小瑄1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小瑄向檢警表示,案發當天自己翹家在外,從共同友人口中得知,張男平常都會在晚間四處晃晃,便主動聯繫他騎車載著自己到附近散心,後來因為下雨,張便提議說,改搭自己的轎車出遊。

    進到車內因手機沒電,便從後座用手勾著副駕駛座,身軀向前調整手機充電插座,張男卻突然伸手拍了自己臀部一下,接著又拿起手機找了自己在臉書的照片,刻意放大胸部部分,還問說「是不是有墊」、「從A變B」;然後用手抓住自己的下巴,隨後伸手亂摸襲胸,還聞了自己的頭髮,還好朋友及時打電話來,才能趁隙掙脫。

    小瑄友人也證明與她會合時,她突然歇斯底里,下車後驚慌失控,時而哭泣、大笑及尖叫,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所以馬上通知119和110到場協助。

    事後小瑄則對張男提出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要求張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法官審理時,張男完全否認犯行,並表示案發當時兩人都坐在車上並無肢體接觸,只知道她在後座滑手機,聯繫朋友要去喝酒,並沒有騷擾她;而且案發時間過後4、5天,小瑄還有跟自己聯繫,不符常理。

    法官認為,依照被害少女、證人及偵辦員警與消防隊員等證詞,經明顯指出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張男犯後否認犯行,也不願與家屬和解,宣稱自己育有2子,薪水僅2萬7千元,經濟壓力很大,無法調解。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一審判決後,張男提出上訴,但法官認為張男罪證明確,駁回上訴。

    另民事求償部分,法官認為,張男伸手觸摸小瑄胸部,藉此性騷擾原告得逞,以對被害少女格發展造成影響,使她承受莫大精神痛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屬於合理範疇內,未逾合理限度,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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