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租處輕生成凶宅 判母賠償270萬
2021/02/08 08:3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郭姓女房東上千萬透天厝,因林姓女房客次子在租處輕生,致使房價滑落2、3成,要求林婦和另2名成年兒子連帶賠償,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僅判決林婦給付270萬,可上訴。
據了解,郭姓女房東把價值上千萬元的4樓透天厝,出租馮姓男子,約定每月租金15000元,租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並由其妻林婦為連帶保證人,雙方並簽立租賃契約書,馮姓夫婦和次子共同居住,另有2名兒子在外居住。
郭婦指出,2017年底,馮男因病過世,租約由其繼承人即林婦和3名小孩共同繼承。不料,2018年1月間,林婦次子在屋內輕生,房屋變成凶宅,房價並減損270萬元,林婦和另2名兒子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房屋,應連帶賠償270萬。
林婦則說,次子輕生前並無任何異狀,她無從預料或防範,沒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又說,另2名兒子,其中1人自2005年起即前往台北工作,另名兒子於2013年5月入監執行,迄2019年9月27日始假釋出獄,均未曾居住在該屋,認為郭婦請求賠償沒有理由。
高雄地院認為「房屋毀損」的約定文義,除物理上毀損滅失所生的損害外,也應包含非自然死亡所致之價值貶損在內,僅判決林婦就繼承丈夫遺產範圍內,應賠償270萬元。
不過,案經郭婦不服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原審判決外,並加判林婦「應再以其自己財產給付上開本息」。換句話說,若林婦繼承的遺產,不足賠償270萬,林婦本身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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