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車撞小車無肇責未起訴 因這動作遭吊照3年罰6千
江姓女駕駛行駛內車道直行,在路口處撞上騎乘外車道左轉男子,擅自移開事故車輛,也未等警護到場就離開現場,被開罰6000元,吊銷駕照3年。(圖擷取自google map)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江姓女子駕駛車輛行經路口時發現後方有機車倒地,趕緊路邊停車慰問,但沒等救護車到場就離開,女子事後遭警方舉發肇事逃逸罪,但罪嫌不足未起訴,不過江女仍遭監理站處以6000元並吊銷駕照3年,江女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調查發現,江女佔用左轉道卻直行,是導致是故發生關鍵,且江女知情不救屬實,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15日下午4點多,江女駕駛車輛行經溪州鄉中山路南下溪州大橋前,江女駛在畫有左轉箭頭的內車道,蘇姓男子載著朱女騎在畫有直行就頭的外車道,雙方同時經過路口,江女直行,蘇男卻轉左,江女雖然踩了煞車一下,仍撞到機車,蘇男與朱女因此倒地,受有手腳等擦挫傷。
江女撞到人後未馬上停下,而是將車停靠前方路邊,才下車走到車禍地點關心受傷民眾,此時也有目擊者幫忙開啟危險警示燈,江女看了傷者3分鐘,認為對方已報警,又是對方違規在先,就先離開,留下傷者跟目擊者等救護車,員警到場後認為,江女違反肇事逃逸罪舉發。
不過案經彰化地檢署偵查,認為江女並無肇事逃逸之嫌,因此不起訴,江女主張,案發當天為下雨天,並不知與人發生擦撞,是看後視鏡才發現有機車倒地,基於人道救援才下車查看,因對方說已報警,所以離開現場,她也認為機車不是她撞的,檢方也沒起訴她,不解為何會構成肇事逃逸,被罰6000元還吊照3年?
台中區監理所主張,江女行駛內側左轉專用車道,通過該路口時左偏行駛,就已發現外車道機車靠近,因此江女繼續直行時發生碰撞,不可能不知情,也應負起肇責。
彰化地院調查,雙方碰撞前,機車一度在汽車前方,汽車還有踩剎車舉動,江女說不知情,為卸責之詞,且事故後致人受傷,江女未通知警、護到場就逕自離去,違法屬實。法官也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雙方未依標線不當行駛,均錯行車道,為肇事原因,並非「無過失」。
法官審酌,江女已看人受傷,主觀上已知情,卻仍然逃逸,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第4項違規行為,至於江女「自認」有無肇事,並不影響該違規行為成立,對於江女主張撤銷並無理由採信,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