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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輕度障礙女子到公園公廁猥褻 色男判刑2年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1/01/25 12:1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間,49歲郭姓男子把一名有輕度智能障礙的A女拐到某公園公廁內強行猥褻得逞;新北地院審酌郭男認罪有悔意,並和解、賠償完畢,被害者具狀表示不再追究,有情輕法重情形,予以減刑後依心智缺陷者犯強制猥褻罪,判處郭男2年徒刑,緩刑5年,但須至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

檢警調查,去年8月6日下午5時許,郭男在馬路上搭訕A女,明知她反應與常人有異,竟把她拐到某公園公廁內,違反A女意願,把她的短褲脫下後,蹲下聞A女下體,並撫摸她的臀部與胸部。

被害者嚇傻,向一名帶著小孩上廁所的女子求救:「他欺負我、他欺負我」,女子見義勇為上前喝斥,郭男趕緊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後循線揪出郭男。

郭男在審理時坦承犯行,其律師則表示,A女受侵害時,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但郭男並未使用暴力或恐嚇威脅手段,本案應構成乘機猥褻罪,而非加重強制猥褻罪。

但合議庭認為,郭男坦承:「我有點覺得A女有智能障礙,因為A女與一般女子不同,比常人笨且遲鈍」等語,故郭男主觀上對於A女為心智缺陷者應有所認識,卻仍不顧其表示反對之意犯案,足徵其主觀上具有對心智缺陷者為強制猥褻犯行故意。

合議庭認為,郭男也是輕度智能障礙者,因一時性慾高漲,自我控制能力不佳犯案,犯罪手段亦非激烈,偵審時均坦承犯行,深感後悔,又積極彌補己過,與A女及其父和解、賠償,被害者及其父具狀表示不再追究郭男行為,請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本案有情輕法重之虞,予以減刑。

合議庭指出,郭男已重返家庭與家人同住,生活狀況應可趨於穩定,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但由於郭男曾坦言對於可愛的女生有時會有想摸的衝動,為防止再犯,命他於緩刑期間,前往檢察官指定的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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