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友人權利車被拖走攔阻遭拖行不治 駕駛判刑7年4月
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蔡男7年4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吳姓男子向張姓友人借來權利車,停放在路邊時,被跟當鋪合作的男子蔡聰志發現,並以該車欠款為由請拖吊車把汽車拖至當鋪指定的保管場保管,吳男希望蔡男留在現場等他朋友到場處理,但蔡男不理會駕車離去時不顧吳男阻攔,執意踩油門駛離,致吳男遭拖行甩飛摔地、重傷不治,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蔡男7年4月徒刑。
檢警調查,蔡男以協尋積欠銀行或當鋪貸款的車輛為業,前年11月9日凌晨,他接獲消息得知張男的權利車出現在新北市中和地區,便驅車前往;向張男借車的吳男也正好前往車輛停放處,見蔡男打算拖走汽車連忙聯絡張男。
權利車被拖吊走後,蔡男打算駕駛自己的汽車離開,吳男卻站在已坐上駕駛座的蔡男車門旁,要求他先不要離開,待張男來談車輛後續處理狀況。
蔡男怕對方找麻煩,仍踩油門加速離去,害吳男遭汽車拖行摔跌,受有顱骨骨折、缺氧性腦病變、肋骨骨折併肺部挫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與血胸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法院審理時,蔡男辯稱,他當時並未發現吳男有抓住汽車、與汽車同向奔跑情形,且被害人並非遭汽車拖行而摔落,應是自主奔跑失足跌倒。
合議庭勘驗監視器後確認,被害者確實是遭蔡男汽車拖行、摔落而受有上述傷勢,他明明可以預見此結果,仍執意起駛及持續行駛,其行為與被害者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認為,蔡男所為造成被害人殞命,家屬蒙受與被害人永訣之戚、創鉅痛深,所生損害極大,犯後否認犯行,未和解、賠償,判刑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