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成殘提國賠300萬被判敗訴 原因竟是酒駕害了自己

南投地方法院就李姓男子車禍國賠案作出裁決,判南投縣政府勝訴。(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仁愛鄉投80線於108年2月發生1起自撞車禍,造成李姓騎士嚴重受創,迄今大小便仍失禁需穿紙尿褲,日常生活也須依賴輪椅及他人協助,遂依國家賠償法向南投縣政府提出包括看護費、工作及精神損失等各項費用,合計300多萬元,但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案發道路警示牌、指示牌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並無欠缺,且車禍主因在於原告酒駕,遂判決縣府勝訴免賠。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主張案發當天獨自騎機車返回仁愛鄉住家途中,來到投80線明隧道路段,因該處天色昏暗,且隧道路段為先向左彎再向右彎之道路,加上缺乏照明及警告標示設備,才是他出車禍的主因,並出具埔里基督教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相關醫療證明自己傷勢嚴重,迄今左半身仍完全癱瘓,也喪失了工作能力。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李男也坦承自己酒駕,酒測值為1.1毫克,也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究辦,所以原本提出國賠的金額為1700餘萬元,但因本身應自負80%之過失責任,遂向縣府提出應負的20%責任,即300萬元左右。
南投縣政府委任律師反駁表示,投80線位處南投縣國姓鄉、仁愛鄉之偏遠山區道路,沿線都有限速30公里等警告標誌,甚至部分路面還畫設「慢」警示,且案發路段係能透光之明隧道,且法規也無設置照明設備之強制規定,同時在隧道 入口處設有「隧道中開頭燈」、「隧道內道路狹小」等警示標語,道路中心線及路邊線也明顯可見,水泥柱上裝設有反光板,如在通常情形下開頭燈、按限速行駛,不管是日間或夜間行車,皆能安全無虞,當不致於發生事故而生損害。
而依警方提供的事證顯示,李男酒測值達1.1毫克,已達「深醉」程度,肇事率也已高出一般人50倍以上,已無正常駕駛車輛之能力,又本件交通事故現場無機車煞車痕跡及磨擦痕跡,監視器畫面也顯示原告騎乘機車的時速飛快,也已超過限速30公里,顯見原告係因酒醉且超速駕車行駛失控撞上水泥柱而受傷,而非系爭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不當所致,原告應負全部責任。
對於縣府陳述的理由,承審法官除了認同並駁回原告之訴請外,也再度奉勸社會大眾遵守酒後不開車的交通法規,才不致於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