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賄案》李恆隆請求判罰金之刑 檢:除非還原真相
前太流董事長李恆隆想與檢察官認罪協商,以求獲判得易科罰金之刑。(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密集審理立委收賄案,涉嫌行賄4名立委3千多萬元的太流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一度羈押禁見,轉「污點證人」後因病以1千萬元交保,台北地院日前開庭審理「李恆隆行賄蘇震清」案情,李向台北地院遞「請求協商狀」,盼法官判他得易科罰金之刑,但關鍵是要檢察官同意;公訴檢察官則表示,除非還原真相、真心悔改,否則不會與李協商。
訴訟實務上,被告與檢察官認罪協商會產生「刑度確定」、「檢辯不上訴」、「合議庭好下判決」等法律效果,據了解,李恆隆遞「請求協商狀」,目的是要與檢察官認罪協商,以爭取最有益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李恆隆涉透過「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分別行賄立委蘇震清2580萬元、廖國棟790萬元、陳超明100萬元,並期約賄賂前立委徐永明200萬元,試圖遊說立法,以奪回SOGO經營權,李一開始辯稱借貸關係,否認行賄,收押後檢方天天提訊他,動之以情,李才自白犯行,並轉污點證人,北檢去年9月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李、蘇等12人,但交保後又供證閃爍,與偵查中的自白認罪態度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