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騎士與搶黃燈轎車碰撞身亡 家屬求償480萬被駁
大型重機騎士林姓男子在路口未依燈號左轉,與對向直行小客車碰撞,林男傷重身亡。(翻攝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大型重機騎士林姓男子在路口未依燈號左轉,與對向直行小客車碰撞,林男傷重死亡;家屬認為小客車駕駛江姓女子搶黃燈,也有疏失,提民事告訴求償480多萬元。但法官審理,認為黃燈不代表車輛不能進入路口,且江女當時未有超速事證,加上公路機關車禍鑑定報告為江女措手不及、無肇責,駁回林男家屬的民事求償。
38歲的林男於2018年1月14日下午5點15分許,騎黃牌重機於台1線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路段北行,於苗8線路口未依照路口交通號誌左轉,與對向直行、21歲江女駕駛的小客車碰撞,林男傷重不治。
根據路口監視器拍錄的車禍影像顯示,林男家屬認為江女搶黃燈,也有疏失,且林男上有雙親、下有2幼子須扶養,林妻也受喪夫之痛,扣除對方汽車強制險已理賠的200萬元,提民事告訴向江女求償480萬元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但不代表黃燈時不得進入路口,反倒是未依交通號誌燈號左轉的林男,並無通行路權。
且法官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對於該起車禍的鑑定調查,難認定江女於行經路口時有超速,另公路機關車鑑會鑑定結果,認「林男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行經號誌管制路口左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為肇事原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認為江女對於林男違反號誌左轉的突發狀況,既不具避免碰撞之可能性,非其所能注意防範,自難認江女有故意、過失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因此,法官認為,林男家屬主張江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於以駁回。
直行小客車。(翻攝資料照)
車禍現場。(翻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