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公車停靠區害女大生遭輾斃 小黃司機判刑1年2月定讞
一審法官認為車禍主因是胡女爭道,判鄭男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認定鄭男違規停車,才導致車禍,改依過失致死罪判鄭男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計程車司機鄭萬吉,4年前違停在中和區中正路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無法駛入,只好併排停靠小黃左方的外側車道載客,胡姓醫學系女大學生騎機車載著余姓女同學經過,只好左切內側車道,卻遭直行的大貨車撞倒,余女遭捲入大貨車右後輪當場爆頭身亡;一審新北地院認為車禍主因是胡女貿然爭道,判鄭男無罪,二審高等法院逆轉認定鄭男違規停車,才導致這場車禍,改依過失致死罪判鄭男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鄭姓司機2017年9月19日晚上7時,將計程車違停於中和中正路往板橋方向外側車道,公車司機無法駛入公車停靠區,只好將公車併排停靠在外側車道。
此時,胡姓女大生騎機車雙載行駛在公車後方,見外車道遭阻擋,遂騎入內側的第二車道,恰巧劉姓大貨車司機直行駛近,撞擊機車的車頭左側,2女倒地,後座的余女被捲入貨車右後車輪,當場身亡,胡女目賭同學慘死,跪地崩潰大哭。
檢方將鄭姓公車司機不起訴處分,將胡女和違停肇禍的始作俑者鄭萬吉,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胡女符合自首且達成和解,被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確定。
至於小黃司機鄭男,一審新北地院認為,車禍主因為胡女貿然與貨車爭道,與鄭男違停公車停靠區無關,判鄭男無罪。檢方上訴。
二審高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以及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確認鄭男違停在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無法駛入,而被迫併排停靠,小黃和公車佔據外車道、和第二車道的1/4,使騎士胡女為閃避公車而閃避至第2車道,認定小黃司機的違停行為和余女死亡之間具因果關係,鄭確實有過失,改判有罪,判刑1年2月。
由於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可上訴三審,鄭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已釐清車禍前因後果,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鄭男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