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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無照上路出車禍 女幫頂替被判拘20天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頂替罪處鄭女拘役20日。(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頂替罪處鄭女拘役20日。(記者彭健禮攝)

2020/12/19 18:06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陳姓男子開車載前女友鄭姓女子,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但陳男沒有駕照,鄭女惟恐陳男被罰,於員警到場處理時,聲稱她是駕駛。事後對方提過失傷害刑事告訴,鄭女面對司法偵查,自首坦承幫陳男頂替。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處鄭女拘役20日。

去年12月間,陳男開車載鄭女行經台1線苗栗縣通霄鎮通霄精鹽廠大門前的交岔路口處,與機車騎士葉姓男子發生碰撞。

陳男沒有汽車駕照,鄭女怕陳男挨罰,向員警供稱汽車駕駛是她,回派出所製做車禍訪查記錄。

不料,事後雙方協調和解不成,葉男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鄭女被通知到派出所製作筆錄,當下仍接續自承她駕駛,但隔沒幾天,鄭女主動到派出所自首,坦承她幫陳男頂替。警方依頂替罪嫌將鄭女送辦,由苗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鄭女因前任男友而出面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肇事的情事,妨害司法機關查緝實際犯案之人,耗費司法資源,所為並非可取;惟念及她犯後不久即主動坦承犯行,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另,陳男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經苗檢檢察官偵查,認無證據證明於該車禍事故具過失犯行,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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