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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總幹事A22萬元管理費 法院斥:應予以譴責

鄭姓男子利用擔任社區總幹事機會,A走社區管理費22萬餘元。基隆地院處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緩刑3年。(記者林嘉東攝)

鄭姓男子利用擔任社區總幹事機會,A走社區管理費22萬餘元。基隆地院處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緩刑3年。(記者林嘉東攝)

2020/12/18 15:24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鄭姓男子趁擔任社區總幹事機會,A走社區管理費22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結依業務侵占罪,處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緩刑3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擔任基隆市安樂區一處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被發現利用收取、保管管理費機會,侵占社區管理費,累計從去年5月至11月,侵吞社區管理費、裝潢保證金等費用共台幣22萬250元。經該社區吳姓主任委員向警方報案後,將鄭男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鄭男擔任社區總幹事,不思恪遵職務,廉潔持守為社區居民服務任事,竟趁業務之便,侵吞社區住戶、管委會財物,應予譴責。而鄭男2013年間曾犯詐欺罪,考量鄭坦承犯行,也積極尋求彌補賠償,返還侵占社區的管理費。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業務侵占罪,處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易服60小時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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