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是「換照未過」非「撤照」 法界:最高行裁定駁回合理
NCC做成不予換照決議,讓中天不滿,聲請假處分,但未獲行政法院採認,均遭駁回。(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天新聞52台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日前決議不予換照,12日將從有線電視系統商下架。中天不服,聲請定暫時狀態(暫時許可發照)假處分,惟最高行政法院11日認定並無急迫且難以回復的損害,駁回抗告,中天確定從52台消失。律師黃帝穎認為,裁定合理,符合過去見解,律師翁偉倫則說,中天是換照未過,並非撤照,確實較難舉證有何立即損害。
黃帝穎指出,中天聲請假處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符合行政法院過去裁判見解。他舉例,龍祥電影台也曾換照未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字第88號裁定指出,「在現行實證法之立法設計下,所有經營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業者,事前均已明瞭取得執照營業6年以後,即有換照之問題發生,其不可能一定可以繼續經營下去,這樣的風險應該在聲請人預先評估範圍內。其應早為相關規劃,因此上開所謂之『損失』,均應已在聲請人之評估內,相對人之拒絕處分自然也不會對頻道業者造成重大損害。」,駁回龍祥「不予換照」後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
黃帝穎認為,任何衛星電視台不是拿到執照就「終身保障」,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風險應該在預先評估範圍內,中天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張繼續經營52台,本來就不符合行政法院過去在衛星廣播電視不予換照案的「暫時權利保護」見解,所以遭法院兩度駁回確定,是法律上當然,也與新聞自由無關。
翁偉倫分析,中天新聞台是執照6年期滿,換照未過,並非在執照期間被撤照,兩者造成的損害不同。他解釋,頻道商在投資時,本來就會有取得執照未過的風險,因此在進行設備建置前,就應評估換照未過的可能性,並進行風險控管,這在行政送送的假處分實務見解上,很難被認定符合急迫的要件,被最高行裁定駁回算是合理。
翁偉倫指出,若中天是在取得執照第3年,尚未期滿時,就被NCC處分撤照,這種屬於非預期性的突襲處分,法院較可能認定有立即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翁偉倫強調,雖然中天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律戰輸了,但仍可針對不予換照提出本案訴訟,進行實體攻防,由法院來決定NCC在裁量是否許可中天換照時,有沒有加入不必要的考量因素,或是否有考量法律要件以外的條件,若中天能說服法官,復台並非毫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