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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瑞士簽移交受刑人協定 彰顯人道精神

台灣與瑞士完成異地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未來將依規定辦受刑人移交事宜,彰顯人道精神。(圖擷自法務部)

台灣與瑞士完成異地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未來將依規定辦受刑人移交事宜,彰顯人道精神。(圖擷自法務部)

2020/12/11 19:31

〔中央社〕法務部今天說,經3年協商,在法務部、外交部及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通力合作下,台灣與瑞士完成異地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未來將依規定辦受刑人移交事宜,彰顯人道精神。

根據法務部新聞稿,協定是台灣繼與德國、英國與丹麥簽移交受刑人協定,及與波蘭簽署司法合作協定(含受刑人移交規定)後,第5個與歐洲國家簽署的這類協定。

法務部說,台灣、瑞士達成簽署「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的合意。

法務部表示,駐台瑞士商務辦事處長梁瑞德(Reto Renggli)11月13日先在台北市簽協定,駐瑞士代表處代表黃偉峰12月11日在瑞士首都伯恩簽署,完成異地簽署程序。

法務部說,未來配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務部將積極協助,使受刑人得以返回本國執行刑罰,合乎人道、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亦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教化目的。

法務部表示,截至目前為止,法務部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與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及丹麥繼續服刑。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及瑞士權責機關將基於協定,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規定,積極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在執行刑罰實現司法正義時,彰顯人道精神,落實矯治成效,以維矯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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