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減速逼車挨罰 男怪政府沒查他「頭暈」

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示意圖與新聞無關。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羅男被控在國道上突然「減速逼車」,挨罰3千元;羅不服,提告主張政府不查他「頭暈」才會踩剎車,並提出就醫證明佐證。但台北地院認為,就醫證明是7年前,且羅已自知會不定時發生頭暈狀況,應提前採取必要措施,不能以「頭暈」主張免責,判羅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8月2日晚間7時許,羅自駕行經國道1號往北方向,事後被後車檢舉涉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減速-無故驟然減速」的違規行為,挨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當下突然暈眩,為避免同車乘客發生意外,才會反射性踩剎車,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並未考量「特殊狀況」便開罰,屬有疏失,應予撤銷。
裁決所抗辯,經檢視影片可知,羅的汽車前方並無任何障礙物,卻無故減速,且汽車僅右輪行駛於穿越虛線上,車身並未變換車道,已妨害後方駕駛車輛通行,經後車按了兩次喇叭,羅突緊急剎車。
裁決所還說,羅雖主張「當時突生暈眩,為乘客安全及避免意外為所反射動作踩煞,屬特殊狀況」,但就醫證明卻在7年前,不能作為本案證據。
裁決所還指羅無故違規驟然減速,不僅妨礙後車通行權益,也容易使後車反應不及而有追撞可能、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並無違誤。
北院認為,依羅提出的病歷資料可知,他是2013年7月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有末稍眩暈、良性陣發性位置性眩暈,但該次診斷距離本次違規超過7年,加上羅未提出本次違規後因相同徵狀而就診的紀錄,拒絕採信
北院也說,即便發生頭暈頻率、時間無法預期,但羅應自知可能不定期陷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應採取必要措施(如檢驗查明原因並適當治療、避免駕駛汽車等)以防免違規或交通事故,而不是違規後再以「頭暈」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