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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挪用善款屬於自治事項? 內政部:誤會一場

內政部表示,投書民眾應是受媒體報導影響而誤解,所謂團體自治事項,是指團體對於理事長涉及不法的行為,可決定是否予以除名或給予其他處分。(資料照)

內政部表示,投書民眾應是受媒體報導影響而誤解,所謂團體自治事項,是指團體對於理事長涉及不法的行為,可決定是否予以除名或給予其他處分。(資料照)

2020/12/04 16:5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今有民眾投書本報,指內政部對於台灣急難救助協會理事長陳在斌遭檢方依公益侵占罪嫌起訴一事,竟認為「挪用善款屬於團體自治事項」,態度可議。對此,內政部表示,投書民眾應是受媒體報導影響而誤解,所謂團體自治事項,是指團體對於理事長涉及不法的行為,可決定是否予以除名或給予其他處分。

民眾今投書指出,新竹縣一名張姓少年的父親在去年5月間因故過世,因少年無力負擔喪葬費用,陳在斌遂在臉書請求各界幫忙,並留下捐款帳號與聯絡電話,短短2天內就募得619萬餘元,但日前遭檢方依公益侵占罪嫌起訴。

該民眾表示,內政部事後對外表示,社會團體收受善款,是否可與當事人協議從中取得多少,屬於團體內部自治事項,法規內並沒有詳細規範,對此他無法認同,因為善心民眾捐款,就是因為相信勸募單位會將款項完全用於勸募單位聲稱要做的善事上。

對於民眾投書內容,內政部稍早表示,其實內政部的立場是,團體對於理事長涉及不法之行為是否予以除名或其他處分,屬於團體內部自治事項,但日前有媒體對此報導有誤,誤載為內政部認為團體可經協議挪用善款,可能因此造成民眾誤解。

內政部強調,對於勸募活動的進行與運用,主要是由衛福部主管的「公益勸募條例」來規範,因此內政部絕不可能稱團體可經協議挪用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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