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盈潔教唆姊姊冒簽本票二審無罪 最高院撤銷發回
唱紅「風飛沙」」、「海海人生」等多首台語金曲的資深歌手陳盈潔。(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唱紅「風飛沙」」、「海海人生」等多首台語金曲的資深歌手陳盈潔,6年前開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卻教唆親大姊陳乃嘉,在本票上冒簽家中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擔保,陳盈潔賴帳不還,被控詐欺等罪;台北地院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將陳盈潔判刑3年2月,二審高院今年2月改判陳盈潔無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且不完備,日前將全案發回更審。
北檢起訴指稱,陳盈潔於2013年10月間為了借錢,開立一張到期日為2014年2月21日的本票給邱男,但邱男要求她找人在本票上共同背書,否則拒收本票;陳盈潔與胞姊陳乃嘉商量,唆使陳乃嘉在本票上,偽簽妹妹陳郁心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
陳乃嘉後來自首,自承本票上的陳郁心名字是她冒簽。桃園地院認為符合自首條件而減刑,判陳乃嘉1年7月徒刑、緩刑3年,未上訴而確定;邱男又向台北地檢署告發陳盈潔教唆和詐欺罪,北檢起訴陳盈潔。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陳盈潔有罪,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
二審高等法院今年2月認定,陳乃嘉在本票上偽簽妹名,是應邱男的要求,難以認定是陳盈潔教唆;且邱男指稱陳盈潔當時有拿陳郁心的護照讓他核對,但當時陳郁心出國,何以護照會在國內?證詞有疑,因此改判陳盈潔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只憑陳乃嘉前後不一的證詞,就認定陳乃嘉是聽從邱男的指示才冒簽本票,理由欠備且前後矛盾。
最高院並指出,二審未審酌陳盈潔並未否認於姊姊一開始拒絕偽造本票時,有對姊姊施加心理壓力、動之以情的說詞,也未說明陳盈潔主觀上有沒有唆使姊姊萌生犯意的認知,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撤銷發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