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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病女童猝死鑑定無過失 台北榮總免賠確定

台北榮總。(資料照)

台北榮總。(資料照)

2020/12/01 18: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罹患罕見疾病的羅姓女童,3年前經家人轉診至台北榮總治療並住院,不料20天後去世,家人指控廖姓主治醫師有醫療過失,提告獲不起訴處分,又對廖姓主治醫師、院方連帶求償150萬元;高等法院認定主治醫師已進行必要的治療、會診,另經鑑定也認定無醫療過失,今傍晚判羅姓女童家屬敗訴確定。

羅姓女童父親主張,女兒是罕見疾病病患,罹患急性發炎性多發性神經病變(GBS),2017年9月15日經轉診至台北榮總並住院,廖姓醫師是女兒的主治醫師。不料,女兒在9月30日凌晨4點多發生明顯胸悶等不適現象,廖姓醫師未注意其症狀,也未給予即時檢測及充分治療,導致女兒在同年10月4日死亡。他和太太因痛失愛女,遭受重大精神損害,有權要求廖姓醫師、台北榮總連帶賠償150萬元。

台北榮總、廖姓醫師均主張,羅姓女童到院後,主訴有不適症狀,台北榮總醫療人員測量發現其生命徵象均屬穩定,並無過失。至於羅姓女童然發生心臟驟停,經醫療同仁急救並轉送加護病房治療,仍於同年10月4日死亡一事,是因羅姓女童本身病情突然發生變化所致,和醫療處置沒有因果關係。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羅姓女童罹患罕見疾病,廖姓醫師在她入院後,即施以血漿置換術或雙重過濾血漿分離術5次,屬於該疾病適當醫療措施,此外,羅姓女童住院治療期間,廖姓醫師針對她的病症已適時進行檢查和風險評,也由包括腎臟科、感梁科等專科醫師進行會診,並與家屬溝通進行療程計劃,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經過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並無過失,因此並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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