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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手騎車被檢舉「危險駕駛」 法官認「行車平穩」撤銷罰單

高雄機車騎士單手騎車被檢舉危險駕駛,法官卻認為「行車平穩」撤銷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機車騎士單手騎車被檢舉危險駕駛,法官卻認為「行車平穩」撤銷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2020/11/28 11:2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蔡姓機車騎士單手騎車被檢舉達人向警方舉報,警方開出「危險駕駛」罰單,蔡不滿被罰1萬2千元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錄影畫面,發現蔡男單手騎車長達23秒,但過程中「行車平穩」,因此認定開罰無理,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蔡姓騎士今年1月17日下午2點多騎車行經林園區時,被民眾錄影舉報他單手騎車,警方看到檢舉人提供的影像後,依「危險駕駛」開出1萬2千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被監理站裁決吊扣牌照3個月。

蔡男收到罰單後相當不滿,向監理單位申訴被駁回後,又提出行政訴訟;蔡男指出,當天因天氣很冷,他的左手有舊傷,一時不舒服才沒有把左手握在手把上;他更直指,危險駕駛應是指超速蛇行,或是拆除消音管、聚眾飆車,立法原由是為了喝止飆車,他不認為自己這樣也構成危險駕駛。

法官傳喚員警出庭,員警則指出,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騎機車要雙手握把手,而蔡男單手騎車,遇有突然狀況會來不及反應,因此才認定他是危險駕駛,開罰並沒有違誤。

法官當庭勘驗民眾檢舉影片,發現蔡男在馬路上單手騎車長達23秒,但過程中「行車平穩」,且當他接近車多路段時,就把左手放回機車把手上,無法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蔡的行為雖不足取,卻沒有達到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因此認定警方處分欠缺客觀構成要件,應予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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