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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瞎掰是「吉屋」 出售 屋主和房仲詐欺罪起訴

瞎掰「凶宅」是「吉屋」出售,屋主和房仲詐欺罪起訴。(示意圖)

瞎掰「凶宅」是「吉屋」出售,屋主和房仲詐欺罪起訴。(示意圖)

2020/11/25 12:3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劉姓女子在4年前花600萬元買下一處公寓,原屋主坦白告知曾發生兇殺案,亦即俗稱的凶宅,劉女將公寓委託謝姓男子轉售,卻隱瞞買家凶宅的重大資訊,還在契約書上填寫「本房屋為吉屋,賣方確認無誤」,雙方以585萬元成交後,買家發現是凶宅而提告,劉女卻耍賴稱自己什麼都不知道,「重點是我無辜啊」,謝男也辯稱自己什麼都不知道,檢方認為,上一手屋主就在文件載明是凶宅,劉女與謝男卻說不知情,顯然是狡辯,今天將2人提起詐欺取財罪公訴。

起訴書指出,劉姓女子於2016年底,買下中市西屯區一棟曾發生兇殺案的集合式住宅公寓(俗稱凶宅),但卻沒有使用,授權謝姓男子仲介買家,並於電線桿貼售屋廣告,謝男去年8月30日還帶潘姓買家看房子後,潘姓買家有意購屋,書方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主管機關在契約書範本規定,必須把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登載到「建物現況確認書」之中,劉女與謝男竟隱瞞,沒告知此公寓住宅曾發生兇殺案。

雙方約定以605萬元成交,潘姓買家先支付60萬元訂金與頭款,去年9月16日契約與買賣用印時,潘姓買家再度詢問2人是否為「吉屋」,兩人都宣稱是「吉屋」,還在契約書補充填寫「本房屋為吉屋,賣方確認無誤」,潘姓買家又再支付60萬元,雙方成交後,潘姓買家向銀行貸款支付剩餘尾款,之後卻發現是凶宅而提告。

台中地檢署偵查時,劉女與謝男否認任何詐欺犯行,劉女還擺爛辯稱說,「吉屋」等註記,不是她寫的,「他(潘姓買家)拿給我,就簽一簽而已,我不知道」,「我買也不知道,賣也不知道,我是單純買房子而已,怎麼會知道那麼複雜,重點是我無辜啊」,謝男也辯稱說,「我不知道,他們(劉女與潘姓買家)在談什麼?我都沒參與」,他強調自己只是想賺一點紅包,劉女卻說沒賣房子賺到錢(實際上賺5萬元),連包紅包給他都沒有。

中檢卻認為,賣房子給劉女的原屋主,早就在2016年底,賣房子給劉女的過程中,於文件中登載此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端,檢方認為,是否凶宅,影響市場交易意願與價格,是不動產交易的重要事項,劉女與謝男早知道是凶宅,卻刻意隱瞞,觸犯刑法的詐欺取財罪,據此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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