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線被某車隊取得營運 這小黃看標誌左轉罰600 抗罰+300裁判費
要上陽明山的旅客或文化大學學生,大多會選擇搭乘捷運劍潭站出口旁共計程車上山。(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姓運匠在北市捷運劍潭站旁基河路與劍潭路口違規左轉,挨罰600元;他不服興訟指出,路口已標誌:「共乘計程車及大客車除外」,代表他可以左轉,請求撤銷罰單。台北地院指出,該路段「共乘計程車」資格由「志英」車隊取得營運,因此可以左轉,但陳的計程車並不隸屬「志英」,左轉已違規,判陳敗訴。可上訴。
去年8月16日上午8時許,陳駕計程車因違反禁止左轉標誌左轉,遭員警攔停舉發,他後來被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陳主張,路口已標誌:「共乘計程車及大客車除外」,代表共乘計程車可以左轉,而他當下載一對夫妻,屬於共乘、可以左轉,況經他函詢北市公共運輸處,該處回稱:「…基河路與劍潭路口開放共乘計程車於早上尖峰時段內得左轉,以利運疏,並非僅限特定車隊可以左轉。」在在代表他可以左轉。
裁決所抗辯,該路口所稱「共乘計程車」,是指取得該共乘路線經營權的計程車業者,而「士林-陽明山計程車共乘路線」經第3屆台北市計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由「志英」車隊取得,因此「志英」車隊計程車得在經營期間內依標誌左轉,而陳的計程車並未隸屬「志英」,左轉屬於違規,應受罰。
北院審理後認同裁決所抗辯,況且,「共乘計程車」需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定,並非由計程車駕駛人自行恣意認定,故陳男在非「志英」一員情況下左轉,已違規,應受罰600元,同時要繳納本件裁判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