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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女童去露營 竟遭爸媽友人兒摸下體

劉男趁與被害女童單獨在帳篷時,伸狼爪摸被害女童下體。(情境照)

劉男趁與被害女童單獨在帳篷時,伸狼爪摸被害女童下體。(情境照)

2020/11/21 18:4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中市劉姓年輕男子,跟媽媽與媽媽友人到苗栗縣露營,不料,劉男竟趁與媽媽友人的國小女兒單獨在帳篷時,伸狼爪摸被害女童下體。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劉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宣告有期徒刑1年半,但量酌雙方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被害女童家長於審理期間撤回告訴,也願意原諒劉男,法官依法予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劉男於今年2月底,跟媽媽與媽媽友人到苗栗縣露營,當晚劉男利用與被害女童2人在露營帳篷內的機會,竟將手伸入被害女童內褲內撫摸下體。女童受到驚嚇,將劉男的手推開,跑出帳篷,向媽媽告狀「哥哥摸我下面」。

被害女童家長與劉母一聽,錯愕不已,質問劉男,劉男也坦承一時衝動並頻頻道歉;被害女童家長隨後報警處理。警方偵訊後,將劉男依法送辦,由苗栗地檢署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劉男明知被害人未滿14歲,尚屬稚齡兒童,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個人一時之性衝動犯行,嚴重戕害其性自主權及人性尊嚴,影響其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意識之健全發展,宣告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不過,法官念及劉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劉男事後已與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對方且已履行完畢,且於審理期間撤回告訴,表示願意原諒劉男,同意法院給予劉男自新機會等情,因此法官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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