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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翁追撞前車亡 家屬告對方過失致死不起訴

    呂男騎機車行駛台1線苗栗縣後龍鎮路段,於路口遇紅燈煞車減速,遭後方機車騎士何姓老翁追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老翁傷重不治。(記者彭健禮翻攝)

    呂男騎機車行駛台1線苗栗縣後龍鎮路段,於路口遇紅燈煞車減速,遭後方機車騎士何姓老翁追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老翁傷重不治。(記者彭健禮翻攝)

    2020/11/10 18:35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3歲呂姓男子,騎機車行駛台1線苗栗縣後龍鎮路段,於路口遇紅燈煞車減速,遭後方機車騎士何姓老翁追撞,雙方均人車倒地,老翁傷重不治。老翁家屬對呂男提過失致死告訴,苗栗地檢署偵結,認呂男無過失,不起訴。

    去年11月21日下午2點多,呂男騎機車行駛台1線苗栗縣後龍鎮109公里處,於路口遇交通號誌燈轉換,煞車減速,被後方騎士何姓老翁追撞。雙方人車倒地,受傷送醫,老翁不幸傷重不治。

    老翁家屬認為因呂男緊急煞車,導致老翁反應不及撞上,導致受傷死亡,對呂男提過失致死告訴。

    不過,檢察官指出,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明文,「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機車也需遵守。

    檢察官認為,倘被害人駕駛的車輛違反交通規則,破壞用路秩序,因而造成危險,被告依當時情形,不能注意,且無從防免時,縱有結果發生,仍不得令其負過失責任。

    且檢察官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見地分析其肇事原因,認何姓老翁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與前車保持足夠之安全距離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呂男則無肇事原因,因此,檢方認為呂男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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