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條款若違憲 蔡碧仲憂:放出去誰負責
性侵犯強制治療無期限是否違憲引熱議。(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91-1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規定,性侵犯若被判定為高風險再犯,刑後應至醫療機構接受強制治療,直到風險顯著降低才能重獲自由。3名性侵犯及2名法官質疑治療無期限恐「關到死」,聲請釋憲。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3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強調,8成性侵犯治療期間不到4年,若大法官宣告違憲,正在治療的56名性侵犯放出去「誰負責?」
蔡碧仲表示,國家現面臨一場風暴(馬國僑生姦殺案),除了被告人權,也要顧及被害人及婦女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大法官應該要「接地氣」,傾聽人民心聲,不能因為執行面上的不完整,就認定違憲,一旦宣告違憲,目前在培德醫院接受治療的56名性侵犯(另有13人在衛福部開設的大肚山莊治療)將全部釋放,屆時誰要負責?
蔡碧仲指出,2010年9月到上月止,共有9049名性侵犯出獄,其中被法院認定有高風險再犯者為158人,僅佔1.74%,可見對國家而言,刑後強制治療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國家不能也不應該讓仍具高再犯風險的性侵犯直接回歸社區。據統計,已有102人結束治療出院,其中86人治療不到4年,佔84%,最長的是9.22年,沒有一人超過10年。
蔡碧仲坦言,目前遇到的難處是,沒有一個縣市的地方政府願意發照,提供這類的司法醫療院所設立,因此這些人只能暫時安置在台中監獄內的培德醫院治療,治療環境或方式不佳,法務部可以盡力改善,但不能當作法條違憲的理由。
衛福部代表高鳳仙強調,性侵犯就像是煞車壞掉的車子,沒有專家幫助就會一直施行,無法治癒,「化學去勢」是預防再犯的較佳方式,但至今未完成立法,亦無其他替代方案可行,目前只能仰賴強制治療。她認為,執行不完善不代表法條違憲,大法官應考量被害人的傷痛,支持這樣的制度,國家也應編列更多的預算協助性侵犯。
有25年輔導性侵犯經驗的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林明傑說,性侵犯最怕沒有期限的強制治療,故大多會配合醫療人員,倘若修法設定上限,這些人認為只要時間到就可出院,恐降低治療意願。歷經7年統計,未經過治療的性侵犯再犯率為11.3%,治療後則降到6.7%。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則表示,若把性侵犯當成一個人,希望透過治療讓他有朝一日可以復歸社會,就要透過嚴謹的程序保障其權益,但目前法條並未設最長期限,將造成人身自由的侵害。司法院認為,法條無治療日數上限,也沒有治療的替代方案,有違憲之虞。
由於司法院長許宗力同時也是大法官會議主席,司法院的立場具有某種程度的含意,一般認為,大法官很可能宣告違憲,但會宣告整條違憲,讓所有受治療者馬上出院、回歸社會?或是宣告部分違憲,要求法務部仿效德國刑法第67d條第3項規定「執行保安監禁處分已逾10年,且受收容者,已無對於被害人實施足以嚴重損害其身心之重大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時,法院應宣告保安處分終結」,也就是原則上設立10年上限,但若仍有再犯高風險,亦可例外延長治療時間?又或是單純宣告訴訟程序對被害人的保障不足?將得看大法官接下來如何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