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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治療時間無上限 性侵犯要大法官做主

性侵犯不滿強制治療時間無上限,聲請釋憲,大法官13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性侵犯不滿強制治療時間無上限,聲請釋憲,大法官13日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2020/11/03 17:4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男子盧恩本多年前犯下3次乘機猥褻罪、2次幫助詐欺罪及5次侵入住宅罪,被判刑3年5月,執行完畢後,被鑑定出有高度再犯風險,進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恩本、其他2名性侵被告及2位法官,質疑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年限,有違憲問題,聲請釋憲要大法官做主,大法官3日召開言詞辯論。

聲請釋憲的當事人為盧恩本,2001年間曾試圖綑綁性侵一名婦人,被判刑3年,未料2007年又侵入民宅,揉摸一名13歲少女的胸部,與他案合併應執行3年5月徒刑。刑滿前,評估小組認定他有高度再犯風險,請檢察官向法官聲請強制治療獲准。他不滿人身自由被長時間拘束,聲請釋憲,到了今年,再犯風險終被判定顯著降低,9月間出院。

另外兩案的當事人分為常方正與曾樹城,2名法官則為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及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

5人認為,刑法第91-1條及性侵犯犯罪防治法第21-1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服刑後,若仍被鑑定出有高度再犯風險,應送強制治療至風險顯著降低為止,才能出院。條文未設定治療年限,恐出現關到死的結果,違反比例原則。

盧恩本的律師周宇修主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意義抽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性侵犯也是人,在訴訟程序上卻沒有保障;權益部分,則比受刑人還不如,譬如:申請健保卡沒保住、不能在培德醫院抽菸等等,制度不完善,這些人將來如何賦歸社會?

張淵森則說,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也列為強制治療的範圍,但這些當事人可能是酒店的上空秀舞者,或是脫衣陪酒,不是異常人格,客人也不是被害人,法條規範過廣,有問題;且只有檢察官才有權聲請停止治療,當事人卻只能聲明異議,並不公平。

但高檢署檢察官孟玉梅解釋,高風險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無期限,並非台灣獨創,美國與德國均有類似制度,均未被宣告違憲。而此方式影響當事人人身自由,經過評估,若已無法用監控或其他方式替代,非到萬不得已才會使用,具最後手段性,符合公政公約。

孟玉梅強調,強制治療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士,透過個別化差異性的處遇設計,針對其病態人格或精神疾病進行治療,且由獨立評估小組審查再犯風險是否顯著降低,目的是維護性犯罪者的權益,並維護整體的社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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