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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警偷拍侵權、檢舉照片造假 法官查明打臉「公益男」

陳姓男子騎機車遭人錄影檢舉在南市北區公園路附近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裁罰九百元。(圖:取自網路GOOGLE地圖)

陳姓男子騎機車遭人錄影檢舉在南市北區公園路附近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裁罰九百元。(圖:取自網路GOOGLE地圖)

2020/11/02 00:06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陳姓男子自稱熱心公益、在多個機關單位擔任代表、理事,指控台南市員警與市府交通局長偷偷摸摸拍他交通違規照片、侵害肖像權,且檢舉照片合成造假,要求償10萬元。但台南地院法官逐一調查、指檢舉影像是民眾拍的,經調查局鑑定排除造假可能性,警員與交通局長沒有侵害肖像權行為,打臉這名自稱公益人士的冤枉說法。

陳姓男子主張,擔任台南市警五分局北門派出所的江姓警員,於2019年2月中旬開單告發他在同年1月19日上午近9點時、騎機車在南市北區公園路附近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他不服向市府交通局申訴,仍被認定有違規行為、裁罰9百元。

陳男控訴,江員與市府交通局長一直用偷偷摸摸方式拍照,他不是現行犯,江員如此偷拍、侵害其肖像權;且江員開告發單附上的檢舉照片是合成的,江接到民眾檢舉畫面未求證是否真實,即違法取締,他平日熱心公益、擔任多個機關、單位代表、理事,有一定社會地位,自覺遭到違法取締、影響名譽,為此向江員與交通局長求償10萬元。

江員與交通局則指,陳男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被地院駁回;陳不服、再上訴,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檢舉照片是民眾透過市府交通檢舉信箱舉發陳男違規,不是員警拍的,照片是員警從民眾檢舉錄影畫面擷取出來的,行車記錄器影像都很自然,沒有造假情事;影像也沒有拍到陳男臉部,沒有侵害肖像權問題。

地院法官檢視檢舉錄影光碟,發現陳男在公園路上確有駛入來車道的違規行為;陳男稱機車都是他自己在騎,沒有隨便借別人騎,從陳男在歸責駕駛人申請書的簽名,與陳男在法院書狀簽名極為相似。錄影內容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判定未經偽、變造的可能性很高;江員只是從檢舉錄影中擷取照片,照片中也未出現陳男臉部肖像,陳男既然否認照片中男子是其本人,則其主張遭侵害肖像權就有矛盾,因此判陳男求償無據;此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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