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成立30年首見 簡東明樁腳賄選再審改判無罪
屏東王姓選民等人涉嫌賄選再審案,高雄高分院上午改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國民黨原住民立委簡東明被控賄選案,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後,當初涉嫌賣票並判刑確定的王姓選民等5人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認定王等人領取的工作費而不是賄款,全部改判無罪定讞。
這是高雄高分院成立30年來,首次出現賄選提再審,改判無罪案例。
據了解,2016年立委選舉期間,國民黨簡東明涉嫌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瑪家鄉黨部主任等人,提出各鄉鎮輔選幹部名冊,簡再交付每人各10餘萬元現金,向民眾買票,每人1500至3000不等。
簡東明1審被判5年6月有期徒刑,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4年有期徒刑;另涉嫌受賄的上百位選民及5位樁腳改判無罪或緩刑不等,其中王姓選民等百餘人,確定不得上訴,僅簡東明等12人上訴後,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來全部改判無罪定讞。
由於買票的簡東明獲判無罪,收受賄款被判刑4月至5月並宣告緩刑確定的被告王姓選民等5人,於是提起再審,經高雄高分院裁定准予再開後,今天上午10點20分宣判,合議庭認為王等人向簡東明領取金錢,是選舉期間的工作費(津貼),而不是賄款,全部改判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