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中放炮嚇壞校車師生 「恐怖份子」辯:賣鞭炮
賴男把車停在路中間,放炮嚇壞後方校車師生,司機報警,他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賴姓男子去年底騎Gogoro途經桃園中壢,突然停在大馬路中間放鞭炮,轟隆巨響及濃煙嚇壞後方坐在校車上的40名師生,以為遇到恐怖份子,司機憂心會再爆炸,立刻報警。賴男則聲稱,即將過年,他透過這種方式賣鞭炮,未獲高等法院採信,日前維持一審桃園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的見解。
去年12月間,賴男騎Gogoro經過桃園中壢一處大馬路,突然把車停在路中間,朝後方的校車講了一串話,接著就從腳踏墊拿出一個柱狀物,拿出打火機點燃,隨即跳上機車倉皇離去。
3秒後,柱狀物引爆發出轟然巨響,伴隨大量濃煙四竄,校車上40名學生都嚇壞了,以為遇到恐怖份子,後方車輛也都不敢動,校車司機擔心再度爆炸,危及學生性命,趕緊打電話報警。
賴男到案供稱,當時快過年了,打算賣鞭炮,因為車輛屬於靜止狀態,他覺得沒那麼嚴重,才會當街放爆竹,應該沒有造成公共危險。
但高院指出,案發當下是上學時間,賴男違規任意把機車停在路中間,又無視後方來車,把車上的爆竹放在大馬路中央點燃,引爆後造成巨響並持續冒煙,顯然是恣意犯案,且放炮前未施以安全措施或預告,對後方及對向車道來車造成公共危險。
至於賴男辯稱,年節將近,想要賣爆竹才會這樣做,高院則打臉表示,案發日期離農曆過年還有一個多月,賴男辯詞是事後卸責,不足採信。
高院強調,賴男犯行明確,造成公共危險,惡性不輕,原審考量事後終於知錯,僅判5月徒刑,已屬輕判,量刑合理,評議後認為賴男上訴無理由,駁回其訴,可上訴。
至於引爆後爆竹,法官認為路人已將它拾起交給警方保管,顯無價值,為免執行困難,並考量訴訟經濟,不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