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歲頭上動土!拿信號彈砸派出所 囂張3男全被判刑
台北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將3男各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嚴姓男子去年9月因友人持刀傷人被逮回松山派出所訊問,他前往關切卻被警方勸離,竟憤而率13名成人和少年至派出所門口集結、逗留,並和蔡姓男子用信號彈砸外牆,警方逮捕嚴等3人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將3男各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嚴男的黃姓友人因與鄭姓男子有私人恩怨,去年9月24日深夜相約在彩虹橋談判,黃男帶著林男助陣;談判時一言不合,黃男持小刀刺傷鄭男臀部2刀後逃逸,鄭男鮮血直流,忍痛自行就醫;巡邏員警發現黃、林2男逃跑的形跡可疑,發動盤查,2男主動坦承剛刺傷人,被帶回派出所偵辦。
數小時後,嚴男到派出所欲探視,但被警方勸離,他不甘心,竟糾集13人至派出所門口逗留,陳姓友人帶著信號彈前往助威,又遭警方驅趕;凌晨5點多,嚴男和蔡男騎機車雙載拿著信號彈,朝派出所門口的外牆丟擲。
派出所員警趕出查看,發現外牆有被燒灼痕跡,並採到信號彈殘跡,調閱附近監視器,迅即逮捕嚴、蔡及提供信號彈的陳男3人,依公共危險罪之放火未遂罪嫌送辦。
北檢調查後認為信號彈只丟到派出所台階、外牆,並未燃燒,不構成放火未遂罪,但涉犯「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今年5月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3人都認罪,檢察官同意法官採簡式判決。法官認為3男雖不構成今年1月刑法修正前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但仍觸犯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罪,認為3人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漠視國家法治,影響公權力行使,實屬不該,考量3人始終坦認犯行,且未傷害到特定公務員,因此各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各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