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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市議員段緯宇開車違規 反告檢舉人不起訴

    段緯宇今年6月拿著他被檢舉達人舉發的兩張罰單,質疑檢舉達人的行為,讓他心生畏懼。(資料照)

    段緯宇今年6月拿著他被檢舉達人舉發的兩張罰單,質疑檢舉達人的行為,讓他心生畏懼。(資料照)

    2020/10/17 20:0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在出國考察報告上,只寫著「妖受讚」三字而聞名的台中市議員段緯宇(親民黨籍),今年5月24日開車違規,他發現是被檢舉人(俗稱檢舉達人)錄影,再把轉彎未打方向等違規照片,提供給中市警方開罰,並上傳到臉書社團,憤而控告檢舉達人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被告的檢舉達人今天將不起訴書,貼到臉書社團「翻轉大台中交通違規」,該社團版主還揶揄,「奉勸那些收到罰單的違規人,老老實實地去把罰單繳了,不要再想那些旁門左道」,「衷心希望議員得先厚實自身法學素養」。

    對此,段緯宇回應說,將向檢方提出再議,他強調,檢舉人尾隨他兩公里,還把他的車牌號碼等資訊,公開於網路上,豈不會令人心生畏懼?不起訴之後,對方更囂張,他雖是尊重司法,但他必須為百姓的權益發聲,將提出再議,他說,「我早就知道檢舉人是誰,是懂法律的法務人員,賺大里百姓的錢,還檢舉大里百姓,良心何在?」。

    這份不起訴書,與一般不起訴書有一個大不相同之處,一般寄給被告與告訴人的不起訴書,都會載明被告名字、地址等資訊,但這份不起訴書,卻沒有上述資訊,上述臉書社團的版主,撰寫「案例宣導:違規人是否可透過報案/提告程序得知檢舉人資料?」一文中,還揶揄段緯宇,「或許,報案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為了透過報案/提告程序肉蒐(得知)檢舉人個資,並肆機挾怨報復吧?」,「真是不好意思啊!連最後的這麼一點希望,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為台中地方檢察署)也不順著大人您的意啊」。

    版主強調,檢察官沒有傳喚被告(檢舉人)開庭,就直接不起訴處分,還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載明,「為保護檢舉人個資,其年籍資料將予以隱匿保留」,版主奉勸在某大學開設《職場與法律》課程的段緯宇,「希望議員得先厚實自身法學素養,認真備課,好好作育英才喔」。

    段緯宇則說,他被檢舉開車壓到中線,以及轉彎未打方向燈,罰款2100元,他知道檢舉人是誰,對方尾隨他的主因,可能是他抨擊檢舉達人是「檢舉賤人」,還有檢舉達人成立臉書平台,在大里賺大里人的錢,卻又檢舉大里的百姓,良心何在?每次都罰百姓數百、上千元,甚至2000元以上,他不能容忍這種行為,另外,被跟蹤尾隨2公里,還被公開汽車款式與車牌號碼,難道不會心生畏懼?他要提出再議。

    不起訴書則指出,刑法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要件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刑法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要件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但依據檢舉人在警方偵訊的說法,檢舉人當時並非跟蹤埋伏段緯宇,而是他去購物路上,跟段緯宇違規行駛的路線重疊,他根本不知道駕駛是段緯宇,檢察官認為,檢舉人是用車內的行車記錄器,拍到段緯宇違規行為,拍的又是公開行駛於馬路,並非段緯宇非公開的隱私活動,不構成妨害秘密。

    至於恐嚇部分,檢察官認為,檢舉人白天拍攝段緯宇駕車違規,目的是提供警方開罰,並沒有任何恐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言行,亦不構成刑法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檢察官認為「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依現有證據研判,被告(檢舉人)顯無傳喚的必要,裁定不起訴。

    段緯宇曾槓上檢舉達人,抨擊他們是「檢舉賤人」。(記者張瑞楨翻攝自段緯宇臉書)

    段緯宇曾槓上檢舉達人,抨擊他們是「檢舉賤人」。(記者張瑞楨翻攝自段緯宇臉書)

    檢舉達人上傳臉書的不起訴書,並未載明被告的地址與姓名。(記者張瑞楨翻攝自臉書社團「翻轉大台中交通違規」)

    檢舉達人上傳臉書的不起訴書,並未載明被告的地址與姓名。(記者張瑞楨翻攝自臉書社團「翻轉大台中交通違規」)

    檢舉達人上傳臉書的不起訴書,第二頁載明此案不起訴理由。(記者張瑞楨翻攝自臉書社團「翻轉大台中交通違規」)

    檢舉達人上傳臉書的不起訴書,第二頁載明此案不起訴理由。(記者張瑞楨翻攝自臉書社團「翻轉大台中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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