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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菸焦油標示不實挨罰百萬 「以少報多」造成警覺逆轉免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焦油含量以少報多不是菸害防制法處罰的範圍,判高達罰單撤銷。(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焦油含量以少報多不是菸害防制法處罰的範圍,判高達罰單撤銷。(資料照)

    2020/10/03 19: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達菸酒公司」2017年進口一批薄荷菸,標示焦油含量6毫克,實際含量卻僅4.2毫克,誤差超過法規容許的範圍,台南市政府依違反「菸害防制法」重罰100萬元。高達不滿,提起訴訟,遭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標示確實不實,但焦油「以少報多」只會造成消費者警覺,不會有「菸害防制法」禁止多抽菸的問題,撤銷罰單,全案確定。

    食藥署2017年6月29日抽樣檢測高達輸入的薄荷菸品,外包裝標示焦油含量6毫克,但檢驗報告檢出焦油含量僅4.2毫克,超出檢驗值誤差所能允許的範圍,食藥署通知國健署,國健署再轉高達公司所在地的台南市衛生局查處。

    南市衛生局認為高達的菸品成分標示不實,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2018年2月12日裁處100萬元罰鍰,並限於2018年3月底前收回該等違規菸品,屆期未收回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菸品沒入並銷毀。高達不滿,興訟救濟。

    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菸品標示辦法第10條第2項已明定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的標示值,數據不得逾越同辦法第8條檢測方法所允許的誤差範圍,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並以2001年3月8日公告明揭菸品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檢測方式,採標準檢驗局所定「捲菸檢驗法-抽樣」,標示值所允許的誤差範圍,原則上為檢測值正負20%,但焦油的信賴間隔不小於正負1毫克,尼古丁之信賴間隔不小於正負0.1毫克,其規範文義甚為明確,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駁回其訴。

    案子到了最高行,合議庭指出,菸害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乃基於尼古丁、焦油含量對人體健康傷害,已具科學實證,吸用菸品者且多數會反覆施用,具成癮性,尼古丁、焦油含量應如實標示,若「以多報少」標示不實,易使吸菸者誤認有害物質含量較低,忽視對健康產生威脅的負面影響

    最高行解釋,菸害防制法處罰標示不實,是為了避免菸商「以多報少」,讓吸菸者誤信可安心吸食;但本案是「以少報多」,焦油實際含量僅4.2毫克,比外盒標示的含量6毫克還低上許多,消費者看到6毫克的焦油成分介紹,反而會提高警覺。

    最高行認為,這種標示行為,縱使屬於標示不實,但不是菸害防制法處罰的範疇,原處分裁罰100萬元並限期回收,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因而自為判決,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高達逃過百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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