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府「幸福住宅」延宕交屋挨告 判退款及賠違約金
台東縣府興建的「幸福住宅」。(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府興建總數300戶的「幸福住宅」延遲交屋,其中林姓承購戶向縣府要求解約及求償違約金不成,循民事訴訟打贏官司。台東地院判縣府應全額退還已繳價款57萬餘元,還要付10%違約金35萬餘元。
幸福住宅位於台東市康樂火車站、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旁,由縣府出資8億元興建,每戶售價約200多萬至400萬元之間,2016年10月12日開工,契約約定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但遲至今年3月3日,幸福住宅才取得使用執照,交屋時程也都延宕。
林姓承購戶主張,她購買第A7棟其中1戶,契約總價款為357萬元,分3次繳57萬餘元,縣府應於108年5月25日取得使用執照,卻遲至109年3月3日才取得使用執照。縣府的答復是因變更設計及天候因素,才展延取得使用執照。
承購戶認為縣府不應將因變更設計而增加的施工日計入展延期日。縱使變更設計,加上天候因素及住戶觀摩參訪,縣府也應於108年11月26日取得使用執照,因此要求返還已繳價款,及賠償總價款10%的違約金即35萬餘元。
縣府答辯主張,買賣契約所指590日應指工作天,而非日曆天,契約之履約期限應扣除農曆春節、天候因素及住戶觀摩參訪等,期限應至109年8月23日屆期,因此,在109年3月3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未逾期,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實屬無據。
到底應採日曆天還是工作天?買賣契約並未明定,但法官查出縣府與承包商明正營造公司的承攬契約已明文約定工期540天是以「日曆天」計算,買責契約雖未明文約定,但仍應以日曆天為工期之計算較符合當事人真意。
對於縣府主張變更設計造成工期增加,法官認為縣府並無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證明變更設計內容均係出於安全考量,不應從工期中扣除。
法官判定,工程於106年10月12日開工,縣府應於108年7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但於109年3月3日方取得使用執照,遲延天數為216日,違反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