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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紀錄器證明無意肇逃 省3千罰金又免吊扣駕照

    羅男用行車紀錄器證明自己清白。(模擬圖,記者顏宏駿攝)

    羅男用行車紀錄器證明自己清白。(模擬圖,記者顏宏駿攝)

    2020/09/26 16:3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羅姓聯結大貨車駕駛今年4月間在台中市龍井區中華路與鄭男駕駛的大客車發生擦撞後離去,事後鄭男到警局報案,警方對羅男開出肇事逃逸罰單,羅得繳交3000元罰金,還被吊扣駕照1個月,並參加道安講習,但羅男以自己「沒有察覺肇事」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法官勘驗他的行車紀錄器,證實車主確未感受車體晃動,因此撤銷原處分。

    羅男得知申訴成功,開心地說,他的行車紀錄器才5000元,這真是證明自己清白的利器!現在不用繳3000元罰金,也不用參加道安講習,更不用被吊扣駕照,行車紀錄器太值得了。

    法官判決書表示,這起車禍糾紛發生在4月27日7時43分許,羅男開的聯結大貨車在車道中線,鄭男開的是大客車位於外側(右線),雙方均在等紅燈,綠燈亮起,鄭男的車子先行起步並準備向右邊轉,羅男慢約2秒起步,但鄭男在轉向時與羅男的車斗右後方擦撞,鄭下車查看,發現車體左後角有擦撞痕跡,因此向警方報案,警方認定,羅男肇事逃逸,開出罰單和裁罰。

    羅男否認肇逃,他提供行車紀錄器給法官,證明他一直保持在中線行駛,就算發生擦撞那一刻,也沒有感受到車體搖晃,「我並沒有肇事逃逸」。

    法官表示,羅男客觀上雖有未停留現場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肇事之認識,自難認定其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之違規行為,警方未予詳查,所做裁罰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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