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範科技偵查手段 司法院:有必要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表示,對於新科技犯罪要有新對應方式。(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犯罪科技日新月異,法務部考量傳統的法令已不敷使用,決定擬制「科技偵查法」,讓辦案人員可以合法透過科技手段偵緝犯罪,避免誤觸違法地雷,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批評本法無急迫性,有侵害人權的問題。不過,司法院17日指出,如果辦案涉及科技手段,確有立法規範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對於涉及社群媒體的犯罪,透過科技手段進行偵查有其必要性,應立法規範,但法令設計須遵守令狀原則(法官許可)及正當法律程序,才能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中求取平衡,避免為求偵查犯罪而發生不當侵害人權的情形。
至於應該另立「科技偵查法」特別法,或是在「刑事訴訟法」普通法中新增相關法令?司法院回應,對此並沒有意見,只要能健全法制及保障人權,均是可討論的範圍。
一名法官指出,把植入木馬程式監聽、GPS定位、熱顯像儀探測等科技手段全部納入科偵法中,可一次列管與科技有關的儀器與方式,在立法技術上是最快且最方便的,但法官在審理時,可能會只注意到科偵法的條文,而忽略掉有沒有跟刑訴法有關之處。
他表示,若是把科技手段修訂進入刑訴法這部普通法,是最完整的方式,但須會銜許多機關,曠日廢時,修法速度難以因應日新月異的犯罪型態,不利偵查。
他認為,不論是立科偵法或修刑訴法,都有其優劣之處,端看立法政策的選擇,但不可否認的是,有心人士利用科技犯罪的數量已成等比級數增加,若法令再不跟上時代,屆時不只徒增辦案人員的困擾,還可能賠上治安,立法委員應注意立法的急迫性,杜絕罪犯鑽漏洞。